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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
5.1严格人员管理
5.1.1 养殖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外来人员(特别是生猪贩运人员或承运人员、保险理赔人员、兽医、技术顾问、兽药饲料销售人员等)进入养殖场。若必须进场,经同意后按程序严格消毒后进入。
5.1.2 养殖人员不到其他养殖场串门,从高风险场所回来后应隔离(建议2~3天),隔离期间淋浴、更换衣服和鞋、消毒,注意清洗头发、剪指甲,方可进入生产区。养殖人员从生活区进入生产区时,应对手部彻底消毒并更换工作服。
5.1.3 各生产单元的人员应相对独立,不能随意跨区活动,避免交叉。兽医等技术人员跨单元活动时,应按照5.1.4项执行。
5.1.4 人员进入养殖场和生产区应走专用通道,严格淋浴、更换衣服鞋、消毒;进入栋舍前应洗手消毒、换栋舍内专用水鞋、脚踏消毒,从栋舍出来时应冲净鞋上粪便,脚踏消毒池后,更换栋舍外专用水鞋。内外专用水鞋不交叉。
5.2严格进场物品管理
5.2.1场外物资、物品按照附表推荐的消毒剂经严格消毒后,方可转移至场内。物品尽量选择浸泡消毒,不可浸泡的物品可选用喷淋、熏蒸、擦拭等方式消毒。
5.2.2严格禁止外来的猪肉及其制品进场。禁止养殖人员携带任何食品进养殖区。
5.3禁止使用餐厨废弃物(泔水)喂猪
全面禁止使用自家或外购餐厨废弃物(泔水)饲喂生猪。
5.4严格车辆管理
5.4.1育肥猪运猪车、淘汰母猪运猪车、饲料运送车、病死猪/猪粪运输车等车辆专车专用,原则上不得交叉使用,本场配备的场内、场外活动车辆不混用。交叉使用的,执行上一任务后,需进行全面清洗消毒方可执行下一任务。
5.4.2 根据使用情况,本场车辆可在每次或每天使用后,进行清洗消毒。
5.4.2外来车辆、生活车辆禁止进入养殖场.
5.4.3避免本场车辆与外来车辆接触。
5.4.4加强车辆司机管理,尤其是运猪车、病死动物运输车,应配备专门司机。原则上,司机禁止下车操作。
5.5严格养殖生产管理
5.5.1猪群实行批次化生产管理,按计划全进全出,并确保栋舍有足够时间彻底清洗、空栏、消毒、干燥。
5.5.2控制饲养密度。
5.5.3生产区净道供猪群周转、场内运送饲料等洁净物品出入,污道供粪污、废弃物、病死猪等非洁净物品运送。
5.5.4 一旦发现临床疑似病例,禁止治疗和解剖病死猪,应立即采样进行非洲猪瘟检测。
5.5.5 养殖场内禁止饲养其它畜禽。
5.6严格售猪管理
5.6.1禁止生猪贩运人员、承运人员等外来人员,以及外来车辆进入养殖场。
5.6.2售猪前30分钟以及售猪后,应立即对出猪间(台)、停车处、装猪通道和装猪区域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5.6.3避免内外人员交叉。本场赶猪人员严禁接触出猪间(台)靠近场外生猪车辆的一侧,外来人员禁止接触出猪间(台)靠近场内一侧。
5.6.4严禁将已转运出场或已进入出猪间(台)的生猪运回养殖场。
5.6.5外来人员以及本场赶猪人员在整个售猪过程中均应穿着消毒的干净工作服、工作靴。
5.6.6本场赶猪人员返回养殖区域前应淋浴、更换衣服鞋、进行严格消毒。
5.6.7减少售猪频次。
5.7严格病死动物管理
5.7.1原则上,病死动物应在本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内处理。病死动物包裹后由专人专车、专用道路运送,其他人、车不得参与,沿途不撒漏。必要时,将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设施后,应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周围、人员、车辆、沿途道路等清洗消毒。运送人员应穿着防护服。
5.7.2如需使用外来车辆将病死动物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场,则应将病死动物包裹后由专人专车、专用道路运送至场外固定地点,但不能与外来无害化处理车辆和人员接触。该车辆返回前,车辆和沿途道路应予清洗消毒。外来车辆拉走病死动物后,应对该区域严格清洗消毒。消毒可喷洒2%NaOH。
5.7.3外来病死动物运输车辆应事先进行严格的清洗消毒。本场车辆不得与外来车辆接触,且行驶轨迹不得交叉。
5.8严格饲料管理
5.8.1向本场运送饲料的车辆,必须事先进行清洗消毒。
5.8.2外部运送饲料的车辆禁止进场。
5.8.3袋装饲料到场后,卸货人员工作前后均应淋浴、更换衣服鞋、严格消毒。
5.8.4袋装饲料入库前应拆至最小包装,进行臭氧等熏蒸消毒。
5.9严格人员培训
5.9.1合理安排恢复生产人员,明确各岗位职责、具体操作规程,制定考核标准。
5.9.2定期进行系统的生产培训和生物安全培训、考核,确保所有人员自觉遵守生物安全准则,主动执行生物安全措施,积极纠正操作中的偏差。
6.哨兵猪放置
本指南第3~5部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养殖场环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阴性,空栏4~6个月,综合评估合格后,方可引进哨兵猪。
6.1哨兵猪选择
哨兵猪应以后备母猪和架子猪为主,其中种猪场可引入后备母猪,育肥场引入架子猪。
6.2哨兵猪数量
育肥场:每个栏位放置1~2头哨兵猪,饲养21天。
种猪场:可放置本场满负荷生产的10~20%哨兵猪数量,饲养42天。如有限位栏,应打开栏门,定时驱赶,确保哨兵猪行走覆盖所有限位栏。
6.3哨兵猪放置方案
隔离舍、配怀舍、产房、保育舍、育肥舍等各栋舍均应放置哨兵猪;在养殖场内栋舍外区域还应放置移动哨兵猪。
6.4哨兵猪监测
6.4.1 哨兵猪进场前经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监测阴性,方可引进。
6.4.2 育肥场哨兵猪饲养21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检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3 种猪场哨兵猪饲养42天后,临床观察无异常、采样检测阴性的,可准备恢复生产。
6.4.4 若猪群无异常可以视情况混合多个样品(最多10个样品)检测。整个过程中如有异常随时检测,发病或异常死亡的单独检测。采样及检测方法按照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进行。
6.5准备恢复生产
将哨兵猪集中饲养,对放置哨兵猪的场所清洗、消毒、干燥后,准备进猪恢复生产。
7.恢复生产
7.1引种猪群选择
引种应按照就近原则,尽量选择本市县引种、不跨省引种,禁止从正在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地区(所在市县)引种。
7.1.1确定来源猪场。至少提前3个月做好恢复生产引种计划。来源猪场应尽可能单一,信誉、资质和管理良好,系统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检测,近期未发生重大疫情。
7.1.2引种前检测。来源猪场能够提供近7天内的非洲猪瘟检测证明,并能够按生猪调运相关规定申报检疫。
7.2运输管理
7.2.1 车辆要求。采用备案的专业运输车,装猪前进行过清洗消毒(有消毒证明)。运输路线较长的,应配备供水供料设施,并配足饲料饮水。
7.2.2 路线要求。合理规划引种运输路线,严格执行有关调运监管要求,禁止途径非洲猪瘟疫区所在市县,尽可能避开靠近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厂、生猪交易市场的公路。
7.2.3 过程管理。运输途中尽量不停车、不进服务区,避免接触其他动物。司机不能携带和食用猪源性产品。派专业兽医押运,对运输途中出现的应激死亡猪只,应就近无害化处理。
7.3进猪后隔离监测
引进生猪进场后,应先在隔离舍或后备猪舍饲养21天。在此期间,该群生猪应由专人全封闭饲养、管理,不得与其他猪混群。确认无疫情后再转入生产栋舍。
7.4 后期管理
严格执行本指南第5部分关于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并不断完善生物安全管理设施和措施。
生猪生产不同场所的消毒药选择建议
【注意事项】消毒药可参照说明书标明的工作浓度使用,含碘类、含氯类、过硫酸氢钾类消毒剂,可参照说明书标明的高工作浓度使用。日常消毒中,尽可能少用生石灰。
内容来源:农民日报